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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铜山区峰惠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3民初273号
案件名称273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铜山区峰惠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区峰惠百货商店,徐州金桥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丁桂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初27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稽建国,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峰惠百货商店,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

经营者尚锋,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州金桥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麦楼社区(连城路、同创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侯勤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晓敏,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晨,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丁桂荣,女,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山区峰惠百货商店、第三人徐州金桥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丁桂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后收取301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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