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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马斯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琪树科技有限公司黄健波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142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奥马斯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琪树科技有限公司黄健波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奥马斯光电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琪树科技有限公司,黄健波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425号原告:深圳市奥马斯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曾冠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殿勇,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琪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

法定代表人:邓阿梅,总经理。

被告:黄健波。

原告深圳市奥马斯光电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琪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黄健波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520811083.2)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张会荣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奥马斯光电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奥马斯光电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骆 丽 莉审判员 邓   婧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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