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初120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阳信县河流镇万家福购物广场。
住所地:山东省阳信县。
经营者:宋爱峰,该店店主。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阳信县河流镇万家福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