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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华实用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与成都盛杰翔商贸有限公司、崇州中胜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1民初2600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锦华实用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与成都盛杰翔商贸有限公司、崇州中胜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锦华实用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成都盛杰翔商贸有限公司,崇州中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600号原告:成都市锦华实用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土桥校办工业园区内瓦鸟子林村2组。

法定代表人:甄武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团,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宇鹏,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盛杰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外光荣小区银沙北街71号1层71号。

法定代表人:甄海祥,职务不详。

第三人:崇州中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永康东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肖永敏,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锦华实用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实用电器)与被告成都盛杰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杰翔商贸)、第三人崇州中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胜实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锦华实用电器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锦华实用电器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盛杰翔商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锦华实用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市锦华实用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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