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2650号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王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飞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林振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竹梅,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飞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