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7388号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18555XK(1-1)。
法定代表人:刘体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海之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支路112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12000071298。
法定代表人:卞舸。
被告:合肥美菱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湖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52481M。
法定代表人:杜运俊。
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海之氧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