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初159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号*幢***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店杨亚茹装饰材料经营部。
经营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鲁中装饰材料城*****号。
经营者:杨绪见。
被告:张店吴笃稹装饰材料经营部。
经营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号院*号楼****号。
经营者:吴笃稹。
被告:海盐县百步顶鑫电器厂。
经营地址: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五丰村工业园区。
经营者:沈群。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店杨亚茹装饰材料经营部、张店吴笃稹装饰材料经营部、海盐县百步顶鑫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