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55553号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农业局内。
法定代表人:方旭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聚茶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村南西1-C027。
法定代表人:林志达,经理。
被告:北京市东五环新东郊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与被告北京聚茶苑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东五环新东郊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以双方纠纷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