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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与北京聚茶苑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0105民初55553号
案件名称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与北京聚茶苑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北京聚茶苑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东五环新东郊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55553号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农业局内。

法定代表人:方旭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聚茶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村南西1-C027。

法定代表人:林志达,经理。

被告:北京市东五环新东郊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与被告北京聚茶苑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东五环新东郊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以双方纠纷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负担(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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