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初112号之一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尘,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闯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151941043A。
法定代表人:邓永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博,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闯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志珍代理审判员 张钰媛人民陪审员 马蓓蕾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