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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爱雪户外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1民初第708号
案件名称里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爱雪户外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里施有限公司,石家庄爱雪户外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民初第708号原告里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国罗伊特林根72766茵莱森31-35。

代表人埃里希.魏茨曼。

委托代理人付振坤、项春晖,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爱雪户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西岗头村米兰东巷20号。

法定代表人韩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建伟,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里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爱雪户外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付振坤、项春晖,被告石家庄爱雪户外商贸有限公司法人韩雪及委托代理人刘建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里施有限公司诉称,“REUSCH”成立于1934年,总部位于德国。

“REUSCH”在运动手套领域里有着80多年的悠久经验,滑雪手套和守门员手套是“REUSCH”手套家族的核心产品。

在滑雪手套方面,“REUSCH”是德国、美国、奥地利、瑞士、法国、斯洛文尼亚等世界滑雪强国、同时也是世界最大的滑雪协会的官方赞助商。

在滑雪世界杯、世界竞标赛和奥运会等重大赛事,大约75%的奖牌获得者佩戴的是“REUSCH”手套,所以“REUSCH”又被称作“冠军手套”。

在守门员手套方面,“REUSCH”品牌手套以其优良的品质和卓越的功能,一直是世界优秀足球守门员的首选品牌,世界杯、欧洲杯、美洲杯、国家地区足球锦标的许多守门员用的都是“REUSCH”手套。

1974年至2004年,除了四次例外,所有世界杯和欧洲杯冠军都是使用了“REUSCH”手套。

1984年至2004年,18个德国冠军有14个是使用“REUSCH”手套而赢得比赛。

在中国,早在1992年,“REUSCH”就成为中国国家足球队的主赞助商,为国家足球队提供训练集比赛用的服装、手套及其他用品。

2006年至今,“REUSCH”参加了几乎所有的“ISPOCHINA”展会(ISPO是目前世界上体育用品及运动时装行业最大的综合博览会,2005年ISPO首次进入中国)。

经过权利人持续不懈的努力和必要的广告宣传,“REUSCH”已成为世界知名品牌,“REUSCH”公司在行业内亦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1994年1月12日,里施国际许可有限及两合公司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REUSCH”商标的注册申请,1996年9月28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875306,核定使用在“体操及健身器械;

运动用专用手套,即足球、滑雪、滑翔、赛车用手套、守门员手套”商品上。

2002年12月13日,里施国际许可有限及两合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REUSCH”商标的注册申请,2006年1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予以注册,注册号为第3403901,核定使用在“体育活动器械、竞技(包括足球、滑雪、帆板及马术)用手套、守门员用手套(皮、皮革、或纺织品制成)”商品上。

2010年9月1日,原告通过与商标权人里施国际许可有限及两合公司签订独占使用协议获得第875306号“REUSCH”商标使用权及第3403901号“REUSCH”商标使用权。

被告石家庄爱雪户外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主要从事运动手套、滑雪手套、滑雪服、滑雪眼镜等体育用品、器材的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淘宝网https://aixuehw.taobao.com/,天猫http://aixuehw.tmall.com/,京东https://aixuehuwai.jd.com/,阿里巴巴https://echodtm.1688.com/,等网络销售平台开设专营店铺。

原告通过市场监测和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滑雪手套等商品上使用原告的“REUSCH”标识,误导消费者使用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REUSCH”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违法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被告生产、销售带有原告“REUSCH”标识商品的违法行为,已被工商机关进行了行政处罚。

基于以上被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原告特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REUSCH”第34039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其中包括原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石家庄爱雪户外商贸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有自己独有的注册商标,没有必要假冒侵权原告的商标。

被告销售的产品有专门的注册商标“marsnow”,并已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没有必要仿冒原告的商标品牌。

二、被告没有从事过侵害原告商标的行为,没有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

被告处所存放的被诉请的涉案手套有合法来源,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被起诉的涉案手套有合法来源,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济宁元大手套有限公司购进,对此事实,有原告提交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石西工商处字(2015)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反证。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可知,被告没有侵犯原告“REUSCH”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更何况被告根本就没有将涉案商品销售,只是在仓库存放。

至于原告提交的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被告商标侵权及构成故意的依据。

行政处罚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取向如何而作出,而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被告的涉案手套有合法来源,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三、被告被起诉的涉案手套刚收到货存放在仓库时即被工商部门查获,涉案手套没有进行流通环节,没有真正流入市场,既没有影响原告品牌产品的市场声誉,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实质损害和后果。

被告从济宁元大手套有限公司购买的被起诉的涉案手套,于2015年6月下旬收到,存放于库房,还未开箱查验,即于2015年7月8日被工商部门查获没收,涉案手套在被告处存放时间很短,也没有一双手套销售流入市场,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

四、即使被告被认定商标侵权成立,原告诉请被告赔偿人民币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原告开口即要求被告赔偿100万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100万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原告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被告商标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按照原告所认为的因被告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赔偿。

根据原告提交的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石西工商处字(2015)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的内容可知,涉案360双手套进货价位13元/双,货品均储蓄在仓库没有销售,被告没有因此产品获得任何利益。

并且所有涉案商标标识均已经被工商部门没收销毁。

因此,即使被告真若构成原告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套,被告的侵权所得利益为0元,并且还因此产生了货品的运费、工商罚款等损失。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被告没有获利,不应赔偿原告。

但原告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100万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

原告为达到谋取暴力的目的,将一年前的自称是石家庄桥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资料当作起诉商标侵权的证据材料,非常明显,原告所谓维权只是幌子,伙同他人恶意维权,借以谋取高额暴利才是其真正目的,明显带有仰仗其国际大公司所谓雄厚势力欺压个体公司经营者,与国家当前鼓励劳动者自行创业的精神相悖。

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要求。

五、原告故意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列提出,意图扰乱审判人员的思路,达到其非法目的。

从原告起诉状的来看,起诉状的全部内容都是针对商标提出,与不正当竞争没有任何联系;

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也与不正当竞争没有任何联系,因此原告应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

六、被告作为一个微小网店主,是一直诚信为本、合法经营,其经营行为应依法得到保护。

法定代表人韩雪只是一个小小个体网店主,没有正式工作,依靠开个网店维持生活,现在生意已经非常惨淡,再加上工商部门的巨额罚款,公司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社会和谐大局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被告认为:被告未侵犯原告“REUSCH”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望贵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第875306号商标档案、第3403901号商标注册证;

证据2、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证据3、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西工商处字(2015)189号;

证据4、(2016)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193号公证书;

证据5、商评字(1998)第1412号“REUSCH”商标异议复审终局裁定;

证据6、(2007)商标异字第05435号“REUSCH图形”商标异议裁定书;

证据7、(2015)商标异字第0000059025号第11853870号“REUSCH”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证据8、裁决;

证据9、初步分销协议;

证据10、分销商FOB订单;

证据11、文献复制证明;

证据12、(2016)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436号公证书;

证据13、网站截图;

证据14、网站截图;

证据15、宣传册;

证据16、宣传材料;

证据17、商评字[2016]第0000080512号关于第10873354号“Rruesc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证据18、网站截图;

证据19、特约经销合同;

证据20、2014-15Reusch手套报价单(北京合众互维商贸有限公司);

证据21、北京合众互维商贸有限公司在线订单。

被告石家庄爱雪户外商贸有限公司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对证据5-16没有原件,三性均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17-21原告当庭提交,三性均有异议。

被告石家庄爱雪户外商贸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第10998593号商标注册证;

第14154294号商标注册证;

第14155852号商标注册证;

第14155900号商标注册证;

证据2、购货合同。

原告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

本院审理查明:第3403901号“REUSCH”注册商标,注册人为里施国际许可有限及两合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体育活动器械;

竞技(包括足球、滑冰、帆板及马术)用手套;

守门员用手套;

(皮、皮革或纺织品制成)。

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16年01月14日至2016年01月13日。

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01月13日。

里施国际许可有限及两合公司与里施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日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协议第11条约定:“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均是里施集团的一部分,因此本无需进行书面许可。

但为明确起见,并使被许可人在许可区域内可作为独占性被许可人代表许可人行使权利,双方特签订本协议”。

2016年5月26日,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李伟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公证员李某与公证人员高某李伟于同日下午一同来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C座八层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办公室办理此项公证,首先由公证人员检查该处计算机与打印机连接状况及网络状况,经检查一切正常。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李伟进行了必要操作,购买了商品,并于2016年5月30日签收了寄来的包裹。

公证人员对该包裹及所购商品进行拍照。

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6)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193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当庭展示公证书项下实物803款,实物上标有Marsnow,另外有三个标牌,其中之一:一面标有Marsnow,情侣款滑雪手套,货号:803款,颜色:蓝色,定价:¥268.00,石家庄爱雪户外商贸有限公司,另标有电话、地址;

另一面用中英文标有质量保证卡、洗涤说明。

其中之二:一面标有Marsnow、TECHNOLOGY,在其下方用小字母标有ReuschGmbHEichendorffstr.5.72666Neckartailfingen,另一面标有THERMOPRO。

其中之三:一面标有Marsnow,另一面标有Marsnow石家庄爱雪户外商贸有限公司。

实物12009,实物上标有Marsnow,另外有五个标牌,其中之一:一面标有Marsnow,品牌:MARSNOW,品名:滑雪手套,货号:12009,颜色:黄/白/紫,石家庄爱雪户外商贸有限公司另标有电话、地址;

另一面用中英文标有质量保证卡、洗涤说明。

其中之二:一面标有Marsnow、TECHNOLOGY,在其下方用小字母标有ReuschGmbHEichendorffstr.5.72666Neckartailfingen,另一面标有THERMOPRO。

其中之三:一面标有Marsnow,另一面标有Marsnow石家庄爱雪户外商贸有限公司。

其中之四:只有一面标有LOVEYOURSPORT、Marsnow。

其中之五:两面都是英文字母及图案。

第10998593号“Marsnow”注册商标,注册人为石家庄爱雪户外商贸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

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13年10月07日至2023年10月06日。

第14154294号“Marsnow”注册商标,注册人为石家庄爱雪户外商贸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

体育活动用球;

锻炼身体器械;

滑雪板边刃;

滑雪板;

滑雪板和冲浪板专用袋;

竞技手套;

护膝(体育用品);

雪鞋;

钓鱼用具。

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15年04月21日至2025年04月20日。

第14155852号“Marsnow”注册商标,注册人为石家庄爱雪户外商贸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

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15年04月28日至2025年04月27日。

第14155900号“Marsnow”注册商标,注册人为石家庄爱雪户外商贸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

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15年04月21日至2025年04月20日。

本院认为,第3403901号“REUSCH”注册商标,注册人为里施国际许可有限及两合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体育活动器械;

竞技(包括足球、滑冰、帆板及马术)用手套;

守门员用手套;

(皮、皮革或纺织品制成)。

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16年01月14日至2016年01月13日。

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01月13日。

第14154294号“Marsnow”注册商标,注册人为石家庄爱雪户外商贸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

体育活动用球;

锻炼身体器械;

滑雪板边刃;

滑雪板;

滑雪板和冲浪板专用袋;

竞技手套;

护膝(体育用品);

雪鞋;

钓鱼用具。

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15年04月21日至2025年04月20日。

均依法受法律保护。

里施国际许可有限及两合公司与里施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日签订了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

里施有限公司具有诉讼地位。

被告石家庄爱雪户外商贸有限公司在网上销售的滑雪手套在实物上使用了第14154294号“Marsnow”注册商标虽然与第3403901号“REUSCH”注册商标,注册人为里施国际许可有限及两合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同为一类,但均属于合法的注册商标,对其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属于正常使用合法的注册商标。

在滑雪手套标牌之一下方不明显位置用小字母标有的ReuschGmbHEichendorffstr.5.72666Neckartailfingen,不能认定为是作为商标使用,亦不会使普通消费者与“REUSCH”注册商标造成混淆,故对“REUSCH”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里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里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里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石家庄爱雪户外商贸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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