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1752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太皓木工机械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国际木工机械城**号地4馆4铺,注册号:440681600943947。
经营者:胡健,男,汉族,1975年1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河春,广东神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曼迪,广东神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陈花萍,女,汉族,1983年3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系原告的丈夫),男,汉族,1979年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太皓木工机械店诉被告陈花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太皓木工机械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太皓木工机械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