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2执6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睿,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保超,男,199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保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20)津02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为2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等。
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2执6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