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343号原告:周浩明,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陈文强,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元豪照明灯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三沙工业区兴裕四路*号之二。
投资人:钟贤军。
被告:钟贤军,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
被告: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路140号2301房自编08-13室。
法定代表人:陈英文。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运森,广东威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周浩明诉被告中山市元豪照明灯具厂、钟贤军、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观设计名称:LED路灯(穿梭),专利号:ZL201330466277.X)纠纷一案后,原告周浩明请求:1.判令被告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466277.X)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
2016年11月1日,原告周浩明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466277.X)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3、本案的诉讼���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
2016年11月30日,原告周浩明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浩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浩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138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周浩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