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402执1569号之一移送执行机构: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龚威信,男,198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龚威信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02刑初4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人龚威信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因龚威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等金钱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26日,本院通过EMS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龚威信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EMS回单显示上述法律文书被退回本院,EMS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显示“收件人名址不详且电联无果”。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苏0402执1569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2021年5月24日、2021年6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龚威信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婚姻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粤LD××××号汽车一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6日),但因未能实际扣押的原因暂无法处置。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3.2021年5月24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购物地址、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反馈信息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4.2021年5月28日,本院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该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案执行标的600000元,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判决义务。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