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初460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柯城货郎先生日用百货商店。
经营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经营者:黄顺炎,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柯城货郎先生日用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