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谯城区谯东镇大棚家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16民初400号
案件名称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谯城区谯东镇大棚家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谯城区谯东镇大棚家俱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400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丹,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谯城区谯东镇大棚家俱店,经营地亳州市谯城区沙土镇楚元行政村贾小庄**号。

负责人:李忠鹏。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谯城区谯东镇大棚家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谯城区谯东镇大棚家俱店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