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394号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JaguarLandRover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CV34LF,考文垂,惠特利,阿比大道。
授权代表人:苏珊?莱斯利?皮尔森(SusanLesleyPearson),公司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佳义,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今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露街318号厂房2楼。
法定代表人:葛炳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官宾,系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工业园区仙华南街800号。
法定代表人:葛炳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挺,系公司董事会秘书。
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与被告今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45元,由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