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4938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623207P,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青松,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城中第二间新潮文具店,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江动东苑1号楼108号门市(2)。
经营者朱建成,男,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代理人孙晓明,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城中第二间新潮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本院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