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48号之一原告:李伟敏,男,汉族,1983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芷兰,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国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韩奥然,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伟敏与被告济南国大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120110110.5)纠纷一案,原告李伟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李伟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