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初310号原告:雷正举。
委托代理人:经政彦,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旭,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爱尚体育用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腾。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正举诉被告丹阳爱尚体育用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11月8日,原告当庭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原告于2016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丹阳爱尚体育用品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举撤回对被告丹阳爱尚体育用品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雷正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