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078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金飞副食店。
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四通路**号。
经营者:仇裕炉,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孝明,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告:义乌市醇绵酒行,经营地址:义乌市副食品市场一楼七街***号。
经营地址:戴文贤,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春晗三区*幢*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金飞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