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初10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位。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大祥区宝岛眼镜商行,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红旗路南门口西城大厦*号。
经营者:刘素军。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宝岛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宝岛眼镜商行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双方经协商,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现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盛刚代理审判员 王巾英人民陪审员 岳 静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