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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潍城区金沙广场天丹通讯器材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7民初625号之一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潍城区金沙广场天丹通讯器材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潍城区金沙广场天丹通讯器材销售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625号之一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宇,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凡,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城区金沙广场天丹通讯器材销售中心,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428号金沙颐高数码城B1134。

经营者:乔延仿,男,197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明前,山东昌潍大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山东昌潍大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城区金沙广场天丹通讯器材销售中心(经营者乔延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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