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镭立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晶尔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64号
案件名称上海镭立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晶尔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镭立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晶尔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永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64号原告上海镭立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晶尔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永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严忠泽,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镭立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晶尔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永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镭立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镭立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镭立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0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652元由原告上海镭立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华松代理审判员  胡 瑜人民陪审员  黄秀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