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民三初字第13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时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方汉强,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原浈江区新广惠家电经销部经营者),住广东省惠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汉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以案件受理后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给方汉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