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14号原告宁波耀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余姚市远东工业城CN8。
法定代表人诸越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甲木,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湛江路6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耀泰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城市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耀泰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宁波耀泰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耀泰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耀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