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78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冰超、史宏利被告刘怀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怀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刘怀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