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909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鑫淞森汽配商行,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168-4号。
经营者:孙宗文。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鑫淞森汽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