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304执1747号之四十五被执行人:王春香,女,1971年05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关于被执行人王春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春香在62×××1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784.12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春香在中国农业银行62×××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5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