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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永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岩刑执字第259号
案件名称张立永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立永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259号罪犯张立永,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余干县,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思刑初字第9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立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张立永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4)厦刑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张立永撤回上诉。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张立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立永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四月至二0一四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一点六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0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张立永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立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九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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