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02231号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南山村140号。
法定代表人崔洪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文君,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旭永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革新里42号东2楼特1号。
法定代表人周桂容。
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旭永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东旭永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东旭永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