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6知民初3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安联大厦2212。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利,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
被告:白山市浑江区新时代维也纳练歌房,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负责人:刘子杨。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白山市浑江区新时代维也纳练歌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白山市浑江区新时代维也纳练歌房停止侵权,从其曲库中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
2.判令白山市浑江区新时代维也纳练歌房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权损失66600元及律师费5328元,公证费500元,取证费700元,场所消费301元,上述费用共计73429元。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白山市浑江区新时代维也纳练歌房承担。
事实与理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系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
经权利人授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依法取得对本案等111首音乐电视作品(详见起诉状后附清单)进行集体管理的权利,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之规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集中行使权利人的相关著作权利,包括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2020年10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发现白山市浑江区新时代维也纳练歌房未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中使用了上述作品,为公众提供放映经营活动,白山市浑江区新时代维也纳练歌房的行为侵犯了该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的相关著作权利,经调查取证,确认了白山市浑江区新时代维也纳练歌房侵权的事实。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作为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白山市浑江区新时代维也纳练歌房已于2021年1月28日注销,依法不享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起诉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6元,退还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