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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乔炜与曾远方、深圳市恒福来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4382号
案件名称唐乔炜与曾远方、深圳市恒福来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乔炜;深圳市恒福来照明有限公司;曾远方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382号原告:唐乔炜,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艳君,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福来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曾远方。

被告:曾远方,女,××××××××。

原告唐乔炜与被告深圳市恒福来照明有限公司、被告曾远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唐乔炜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深圳市恒福来照明有限公司、曾远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唐乔炜撤回本案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乔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唐乔炜负担。

唐乔炜已预缴2789.74元,本院退回2764.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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