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382号原告:唐乔炜,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艳君,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福来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曾远方。
被告:曾远方,女,××××××××。
原告唐乔炜与被告深圳市恒福来照明有限公司、被告曾远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唐乔炜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深圳市恒福来照明有限公司、曾远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唐乔炜撤回本案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乔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唐乔炜负担。
唐乔炜已预缴2789.74元,本院退回2764.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