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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升泉与深圳市优美臣家居有限公司、中山市韵丝蔓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灯登王照明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4936号
案件名称吴升泉与深圳市优美臣家居有限公司、中山市韵丝蔓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灯登王照明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升泉;深圳市优美臣家居有限公司;中山市韵丝蔓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灯登王照明加工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936号原告:吴升泉,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深花园B1109R4。

法定代表人:杨某1。

被告:中山市韵丝蔓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华艺工业园对面)2楼之3。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中山市古镇登王照明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一海元沙(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对面)厂房首层之5。

经营者:张九珍,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原告吴升泉与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中山市韵丝蔓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登王照明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2月3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升泉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升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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