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3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玲,辽宁领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益忠,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笑霞,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明,大连普兰店市丰荣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