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凯、李俊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岩奇,涟水县高沟岩奇超市业主。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岩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为由,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