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81号原告:黄立畅,经商。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
被告:义乌市畅达汽车用品商行。
负责人:朱淑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畅与被告义乌市畅达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立畅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立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