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12号原告济南正熙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徐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丽丽,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张仿,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张永杰,男,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正熙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正熙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正熙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济南正熙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