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09号上诉人:深圳市元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徐业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萍,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中山市格美通用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叶林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祖武,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元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格美通用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元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元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对其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元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元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