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三初字第236-1号原告张曙光,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张建成,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代理人。
被告山东交润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百玮,山东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曙光与被告山东交润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曙光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曙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曙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曙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