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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友梨与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70号
案件名称兰友梨与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兰友梨,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廖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70号原告兰友梨,女,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代理人刘鑫,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良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尹冬生、易晓莉,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廖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良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尹冬生、易晓莉,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友梨与被告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廖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中,兰友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兰友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兰友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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