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70号原告兰友梨,女,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代理人刘鑫,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良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尹冬生、易晓莉,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廖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良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尹冬生、易晓莉,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友梨与被告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廖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中,兰友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兰友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兰友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