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461号原告:张圣晓。
委托代理人:鲍明伟。
委托代理人:陈芳妍。
被告:宁波圣烨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维苏。
委托代理人:严忠泽。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圣晓与被告宁波圣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圣晓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圣晓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圣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圣晓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