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7号原告: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林平。
委托代理人:徐泽云。
被告:崔振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振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