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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与崔振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甬知初字第7号
案件名称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与崔振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崔振根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7号原告: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林平。

委托代理人:徐泽云。

被告:崔振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振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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