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知终字第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丰红霞,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生富,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段丽珍,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治区包头市昆区。
上诉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生富、段丽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包民知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4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遗漏侵权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诉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事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