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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京知民初字第17号
案件名称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博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航博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销售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知民初字第17号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双叶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王会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航博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大厦1110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珍,总经理。

被告北京航博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27号商房大厦1-2层(德胜园区)。

负责人王海珍,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正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双叶公司)诉被告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博航公司)、被告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销售分公司(简称航博第三销售分公司)��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双叶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航博公司、航博第三销售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双叶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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