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知民初字第17号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双叶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王会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航博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大厦1110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珍,总经理。
被告北京航博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27号商房大厦1-2层(德胜园区)。
负责人王海珍,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正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双叶公司)诉被告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博航公司)、被告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销售分公司(简称航博第三销售分公司)��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双叶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航博公司、航博第三销售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双叶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