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石民五初字第00003号原告石家庄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广安大街18号美东国际D座13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晶廷。
委托代理人张焕明、宋永前,。
被告承德宏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邹海松,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诉被告承德宏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承德宏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428元,减半收取2714元,由原告石家庄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