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知初字第147号原告:灵天慕有限公司(AltiumLimited)。
法定代表人:Mr.KayvanOboudiyat。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丹、邱猛。
被告:浙江中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金坤、骆彦劼。
原告灵天慕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5年5月22日,原告灵天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灵天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天慕��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灵天慕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灵天慕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