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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飞翔体育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珠香法知民初字第49号
案件名称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飞翔体育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飞翔体育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知民初字第49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香洲飞翔体育用品店。

经营场所:珠海市香洲人民东路**号。

经营者张颖。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香洲飞翔体育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6日向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发出《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已于2015年5月28日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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