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知初字第78-2号原告:浙江来斯奥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松良。
委托代理人:钱家平、陆国淼(实习)。
被告:金安新。
原告浙江来斯奥电气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金安新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来斯奥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来斯奥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来斯奥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浙江来斯奥电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