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88号原告:黄立畅,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永福汽配城长胜汽车用品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经营地址永福路。
法定代表人:余焕森。
被告:余焕��,男,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代理人:余泽群,男,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系余焕森的胞兄。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畅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永福汽配城长胜汽车用品行及余焕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立畅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未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畅���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525元,由原告黄立畅负担。